根据安源煤业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
2022年3月1日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宣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331.5000一审判决
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西宣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3月起,江煤销售公司与宣禾能源公司双方开展电解铜交易业务,江煤销售公司向宣禾能源公司采购电解铜,销售至案外人江西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公司)。江煤销售公司与宣禾能源公司、创丰公司先后分别签订三份《购销合同》。上3述业务交易模式为:江煤销售公司委托宣禾能源公司将货物直接交付给创丰公司;结算方式为:宣禾能源公司向江煤销售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后,江煤销售公司向宣禾能源公司支付款项;后江煤销售公司向创丰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创丰公司按约定向江煤销售公司支付款项。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江煤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创丰公司未按约定及时向江煤销售公司支付货款。2017年3月28日,江煤销售公司将创丰公司及为其担保的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宣禾能源公司、涂勇斌、赵哲诉至南昌市中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披露的《安源煤业(600397)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2020-024)。

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宣禾能源公司向江煤销售公司返还款项4,331.50万元;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宣禾能源公司承担。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1.被告宣禾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煤销售公司返还款项43,315,000元;2.驳回原告江煤销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被告的影响有:

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涉讼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执行情况如下:

20210709:2021年7月1日,南昌中院受理了本案。 20220301:2022年2月18日,南昌市中院作出(2021)赣0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