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保额缩水,太平财险近期被银保监会点名。

7月27日,银保监会消保局通报太平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据悉,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备案条款,将实际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348.3万元,大幅缩减保险金额至原金额的2%,二者差额近1.65亿元。

经济观察网记者发现,太平财险早在2016年就因为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而接受过处罚。此外,太平财险并非独一家涉及产品费用更改的问题,人保财险、国寿财险都曾被曝光类似问题,保险行业私改条款、费用的“潜规则”逐渐浮出水面。

保险从业者针对保险行业类似行为表示,正是由于财险公司“一单一价”的操作,才导致财险公司在产品费用上也有了“操作空间”。

保额缩水98%

从通报来看,2015年11月,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简称太平上分)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简称《协议》),方同意在此协议项下开展业务。《协议》规定,租赁公司向有二手车辆库存且具有融资需求的车商提供融资服务,车商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为保证车商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租赁公司向太平上分购买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直接向太平上分支付保险费。

在太平上分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中,车商是投保人,租赁公司是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加利息,保险期间为贷款期限(一年期),保险费率为2%。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1289笔,保费收入合计739.51万元,保险金额合计4.69亿元。

2018年9月,经太平财险总公司批准,太平上分与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重新设置了承保和理赔条件,包括对累计赔偿限额等做了修订。《补充协议》中“本项目累计赔偿限额为实收保费的110%”等内容,与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的内容相比较,《补充协议》对总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大幅缩减,下降幅度高达98%。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201笔,涉及投保人59名,保费收入合计316.64万元,保险金额合计1.68亿元。但是,按照《补充协议》,太平上分实际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的110%,即348.3万元,二者差额近1.65亿元。太平上分出具的以上保单所用条款均为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邹文龙表示,该案例中保险公司或利用其优势地位,并未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对条款等说明清楚,造成投保人重大误解,若是这样的情况下,补充协议可撤销,且可能无法律效力。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海峰也谈到,该案中租赁公司自行同意保险公司降低向其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似乎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处分自身权益的行为;但由于经济地位悬殊,租赁公司在做出该决定时是否考虑了非市场因素,不得而知。

财险费用问题多

此次太平财险被点名通报,涉及到保险金额、保费以及保险费率的相关变动,但在记者调查中发现,太平财险并非第一次被曝光产品费用的相关问题,早在2016年,其就由于保险费率问题接受过处罚。

2016年6月13日,中国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贷款信用保险协议书”,“保险期限”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9号,太平财险根据上述协议进行承保,保费收入1991993.60元,保险费率为10%;2014年12月24号,太平财险再次进行承保,保费收入共计1896480元,保险费率为7.2%。但事实上,两次保险费率都与太平财险此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短期)信用保险条款”不一致。

此次事件中,保监会向太平财险处罚共计32万元。

另外,人保财险、国寿财险也曾有过类似于此的私改产品费用操作。

大连保监局在2017年11月23日通报称,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承保的884笔清障车保单擅自改变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涉及保费633.23万元;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承保的25369笔特种车保单擅自改变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涉及保费17516.82万元。保监局对该分公司处罚30万元。

而就在此案例的前三日,大连保监局在2017年11月20日也进行了通报,国寿财险开发区支公司自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存在费用事项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涉及金额6.81万元,处罚共计11万元。

另外,记者注意到,太平洋人寿也曾被通报要求整改。今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通报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的相关问题,其中一条涉及产品费率厘定问题,银保监会表示,近期产品存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费率调整表述”的问题,并单独提到太平洋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一位保险从业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对产品费用的私自更改大多会出现在财险公司,因为每个公司投保的财险条款是可以商谈的,所以财险是一单一价;而寿险是固定的,是固定条款。

刘海峰律师则针对上述财险公司做法提醒到,消费者要区分合作协议与保险合同的区别,保险公司在保单以外修改协议,涉嫌规避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公平设置合同条款的法律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多家险企被点名侵犯消费者权益

因为侵犯消费者权益被点名的公司不在少数,从今年银保监会发布的通报来看,中华财险、中融人寿保险、人保寿险也曾因为侵犯消费者权益被点名。

4月16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称,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未在收到消费者理赔申请后告知消费者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偿的核定,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违反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3月17日,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通报称,经查,2015年1月-2019年10月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法行为。

3月16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称,人保寿险经河北、成都等6家电销中心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银保监会对人保寿险共计罚款3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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