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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包一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认为,包一佳在上海证券温州乐清伯乐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守法合规意识不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包一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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