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ST厦华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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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 | 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 | 2419.1175 | 一审判决 |
2008年2月,厦华电子与中技公司就涉案项目的食堂工程;生产调度楼、整机装配厂房工程;产品齐套厂房、包装厂房、轻型注塑厂房工程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金额为185,288,817.77元。中乙祥与中技公司签订《承揽合约》,约定:中技公司应获得的总工程款为168,100,000元,中乙祥应获得的工程款为17,188,817.77元。2013年10月,涉案工程完成审计结算,财政审计结算总金额为181,179,333元,已付工程款为171,521,368.36元,尚余9,657,964.64元工程款未付。依据中乙祥与中技公司签订的《承揽合约》、《标前说明》、《协议书》约定的分配比例,最终经财政审计结算的工程款中,中技公司应获得164,366,122.23元,中乙祥应获得16,813,210.77元,扣除中乙祥已经获得的228万元外,中技公司应向中乙祥支付工程款14,533,210.77元。因工程尾款9,657,964.64元未付,因此厦华电子、火炬集团应当在未付工程尾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533,210.77元;2、被告二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9,657,964.6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01970.65元及逾期利息(以3301970.65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本案原告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466789元为限);
(二)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对被告的影响有:
本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419:今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05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