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源股份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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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8日 | 莱芜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 584.6779 | 一审判决 |
原告:莱芜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该诉讼事项系公司与第三人章丘新腾达建设(600512)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保合同》,在此工程项目中,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将部分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王晓生,后王晓生将此工程转包给莱芜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退出该项目。现莱芜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清工程款项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的请求及依据: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莱芜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起诉被告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三被告支付工程款5,846,778.96元及利息(以5,846,778.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至工程款偿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支付砂石垫层款980,000元;返还垫付材料款2,995,000元及利息(以2,995,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返清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并且本案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莱芜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华源公司、华源山东公司承担责任请求。坤达公司的其他请求部分成立。
对被告的影响有: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有利,公司将及时对此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如有),并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利益。(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有利,但此次诉讼还是对公司经营中的收付款产生影响,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418:于2022年4月15日收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在2022年2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4民初7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