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险企“弯道超车”依赖的非车险险种之一和普惠金融的重要“助推器”,信用保证保险近年来疾驰前进。然而,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后遗症”也逐步出现。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了融资信保门槛、扩容了经营“负面清单”。分析人士指出,《办法》重点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预计短期内该业务经营主体会减少,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期限为三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梳理发现,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主要在三大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其中,银保监会重点监管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如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另外,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办法》亦指出,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并且保险公司还要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此,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表示,由于融资性信保承保的是信用风险,与保险公司其他业务的差异性大,不少公司的经验不足,新规关注险企的组织架构和人才保证,要求公司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

同时,《办法》一方面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此外,《办法》还对信保业务设置红线,包括保险公司不得承保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经过研判,《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此外,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后,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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