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早盘,易事特(300376)大幅低开,截至发稿,盘中最大跌幅超14%。

5月11日晚间,易事特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600811)有限公司的控制人何思模立案调查。


(相关资料图)

资料显示,易事特主要从事5G+智慧电源、智慧城市&大数据、智慧能源三大战略板块业务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服务。根据公司发布的2023年一季报,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31.77%的股份,系公司第一大股东。何思模是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90%股份,也是易事特创始人。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0月26日,易事特曾发布公告称,公司、多名高管以及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警示函内容显示,经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后发现,易事特2019年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导致2019年多计贸易业务收入5.6亿元,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4.5%,截至公告日,公司未进行差错更正。

同时,易事特在2020年前三个季度对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相关贸易业务收入误用总额法核算,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2.08亿元、4.77亿元和6.68亿元,分别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27.08%、23.57%和18.53%。公司迟至2021年6月25日才对相关期间营业收入作出会计差错更正。

广东证监局指出,易事特董事长何佳、时任总经理陈硕、财务负责人张顺江、董事会秘书赵久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公司对财务核算等方面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此外,广东证监局在检查中还发现,作为易事特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2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其持有易事特37.88%的股份,但2021年11月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在此期间,因主动减持或被动稀释原因,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从37.8841%下降至32.3889%,累计变动幅度为5.4952%。扬州东方集团作为持有易事特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在股份累计变动幅度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易事特股票并及时公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其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权索赔预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易事特300376的维权预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上市后至2023年5月11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且在2023年5月11日收盘时仍持股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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