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成股份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
2022年4月16日 |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曾攀峰,曾馨槿 | 3519.3185 | 结案 |
申请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方:曾攀峰,曾馨槿。
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与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福地陵园”)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签署《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通过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公司以人民币1.8亿元取得天德福地陵园60%股权。天德福地陵园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1,802,362.01元,未完成公司与天德福地陵园及原股东协议中约定的2019年业绩承诺。2020年6月18日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以股权补偿方式向公司补偿20%股份。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天德福地陵园80%的股权。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永证审字(2021)第148009号审计报告记载,天德福地陵园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803,386.81元,未完成公司与天德福地陵园及原股东协议中约定的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720万元的业绩承诺,根据约定应补偿给公司的金额为35,193,184.98元。2021年3月30日,公司向天德福地陵园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发出《关于履行业绩对赌承诺义务的通知》;2021年5月5日,公司向韶山公司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发出《关于履行业绩对赌承诺义务的第二次通知》,至今未收到对方任何形式的补偿。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依据《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对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并承担相关利息损失。
诉讼请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未完成2020年度净利润目标的现金补偿款35,193,184.98元(币种:人民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赔付逾期支付上述现金补偿款的利息损失;本次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法院判决:
1、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向申请人支付未完成2020年度净利润目标的现金补偿款人民币27,994,704.66万元。
2、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的仲裁费为人民币341,101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该笔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
因此,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连带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41,101元以偿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对被告的影响有:
2020年度公司已根据协议将35,193,184.98元业绩补偿记入营业外收入,本次裁决现金补偿金额为27,994,704.66元,仲裁结果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税前利润7,198,480.32元。2019年度公司对天德福地陵园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商誉147.65万元已全额计提减值损失。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天德福地陵园长期股权投资已计提减值准备79,743,161.93元。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416: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裁决书》([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