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百货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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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3日 | 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 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470.0000 | 二审审理中 |
南百超市(反诉原告)与伟茂公司(反诉被告)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下称合同)形成联营关系,合同约定双方就位于南宁市地洞口路12号广西万福商业广场开展合作经营。2012年3月,按合同约定组成的联营体——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南铁分店(下称南铁店)注册成立,于当月对外营业。在签订合同前的谈判阶段,伟茂公司提出的联营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南百超市无论经营是否盈亏,均要通过联营体每月向其支付15万元的固定收益,该条件也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并将该15万元计入经营成本,合同条款上则体现为房屋及设备的使用费。2013年以后受电商销售冲击等因素影响,南铁店经营业绩下滑,一直亏损,无法实现盈利。但在合作经营期间,南百超市仍按合同约定通过联营体每月向伟茂公司支付15万元,五年共计支付870万元(含2016年9月至12月用履约保证金抵扣的60万元)。对于联营体的经营亏损,一直由南百超市单独承担。经审计,2012年至2016年,联营体五年的亏损约2369万元。根据合同第六十六条约定,南百超市依约提出了提前终止合同并告知了伟茂公司,南铁店停止了经营,南百超市将场地及设备退还给了伟茂公司。南百超市认为,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成立联营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合同约定伟茂公司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属于保底条款,是无效的。联营体南铁店发生亏损时,伟茂公司每月收取的固定收益15万元,五年共计870万元,应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亏损。该870万元未足以弥补联营体2369万元债务的剩余部分1499万元,按双方约定的伟茂公司在盈余分配中最小的比例40%分担债务,伟茂公司还应向南百超市支付约600万元。诉讼请求:1.判令伟茂公司将2012年至2016年合作经营期间收取的870万元固定资产收益退还给南百超市。2.判令伟茂公司退还870万元后,承担2012年至2016年合作经营期间的经营亏损约600万元,并将该600万元支付给南百超市。第1、2项合计约147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审计费、评估费等由反诉被告承担。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伟茂公司与被告南百超市2011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解除;2.被告南百超市对《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事项进行清算;3.被告南百超市向原告伟茂公司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1,020,000元;4.驳回原告伟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南百超市的反诉请求。
对被告的影响有:
案件目前处于上诉阶段,最终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413:因双方不服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均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