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梅林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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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0日 | 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 3124.8000 | 一审判决 |
原告: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0日,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沃田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以及相应的《委托代理合作协议书》,约定沃田集团委托食品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出口及国内购销业务,且双方通过控股企业或子公司具体实施。前述协议签订后,沃田集团指示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沃田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沃田加工及江苏沃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具体开展业务。在上述业务合作开展过程中,沃田集团及沃田加工委托食品进出口公司向其指定的交易相对方采购相关产品,为此,食品进出口公司于2019年3月6日代为与前述交易相对方签署编号为NX-2019JIK-015和NX-2019JIK-015-2的《购销合同》,同日,食品进出口公司也与沃田加工签订的编号为NX-2019JIK010和NX-2019JIK-015-1的《购销合同》。
其中,编号为NX-2019JIK010的《购销合同》即为本案中沃田加工起诉的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由沃田加工向食品进出口公司购买70,000箱“SF蓝莓茶”,合同货物含税价格为人民币31,248,000.00元。由于沃田集团、沃田加工及其交易相对方的原因,上述代理采购业务最终未能实际履行。现沃田加工单独依据编号为NX-2019JIK010的《购销合同》向食品进出口公司提出主张。2、诉讼的请求内容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NX-2019JIK010的《购销合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31,248,0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31,248,000.00元为基数,依LPR利率从2019年12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为1,338,013.68元,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日),现本息合计32,586,013.6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食品进出口公司返还31,203,300元及逾期利息。
对被告的影响有: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330:食品进出口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被二审驳回。赣榆区法院一审判决食品进出口公司返还31,203,300元及逾期利息。食品进出口公司已经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