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航产融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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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2日 | 徐峰,徐忠义,赵波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阎良营业部 | 1947.4 | 二审审理中 |
原告:徐峰,徐忠义,赵波,被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阎良营业部。
中航证券西安阎良营业部原总经理刘志欣(已于2015年8月离职)私下与本案原告徐峰分别于2015年1月9日、3月1日签订《短期股权投资协议》,约定为徐峰进行新三板挂牌上市股权投资,两笔投资合计1020万元,并约定投资保底月息为2%,资金来源为徐忠义和赵波。后续刘志欣除于2016年6月22日支付一笔利息外,未再向徐峰支付本金及利息。
2019年1月23日,中航证券收到应诉通知书,徐峰、徐忠义、赵波向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法院提起诉讼,以中航证券西安阎良营业部和中航证券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向其支付投资本金及利息合计1947.4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判决“中航证券向原告支付赔偿1020万元及自2015年3月10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刘志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被告的影响有:
诉讼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322: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