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能由持牌保险机构来开展,由总公司搭建的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开展此类业务的唯一载体。

2015年10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开始实施;2018年10月到期。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向业内征求意见。9个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速度需同稳健并行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办法》共5章83条。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重点对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一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四是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五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具前景的分支,互联网保险自诞生之初就被市场给予厚望。一方面,科技赋能为保险的线上化运营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降低了投保门槛,覆盖了更多缺乏保险保障的人群,提供了多样的产品类型,拓展了服务范围,实现了对传统险企的有益补充。

受此影响,以高科技为载体的互联网保险服务成为我国保险业新的增长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显示,2020上半年,共有59家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394.4亿元,同比增长12.2%,36家公司规模保费实现不同程度正增长,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持平稳增长。

但伴随而生的还有问题和不足。这期间,互联网保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也呈爆发式增长。该部门负责人表示,2019年,银保监会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7倍。

在此背景下,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该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因此修订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只能由持牌机构开展

根据《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此类业务只能由保险机构开展。《办法》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持牌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

不过,《办法》所指的保险机构并不仅仅是传统的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自营网络平台是唯一渠道且只能由总公司设立

保险机构如何开展业务呢?《办法》明确提出,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这意味着,未来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互联网机构合作时,不能直接进行产品销售。

同时,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值得关注的是,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该部门负责人表示,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有显著的积极意义。除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外,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违规开展业务的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非保险机构不得提供互联网保险业务,并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具体包括: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违反规定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会受到何种处罚?该部门负责人表示,这属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将根据保险法进行处罚。《中国银行保险报》查阅保险法后注意到, 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或擅自设立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将被予以取缔,处于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还将没收所得。根据情节还将处以罚款,最高将达到100万元。

朋友圈卖保险需公司同意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针对这类营销行为,《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同样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这就意味着,现在从业人员个人制作的、内容耸人听闻的宣传单未来将不予允许。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作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

根据《办法》,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明确,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产品销售范围尚待明确

那么,互联网保险产品究竟该如何销售呢?《办法》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明确指明可售卖的险种。《办法》表示,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并及时颁布相关政策,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经营区域范围方面,《办法》分别就财产保险企业、人身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机构作出规定。其中,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险种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险种范围和区域限制,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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