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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财经讯 耿宸斐 12月7日,海航投资于12月6日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定于12月12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

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清偿部分确认利息260,757,589.5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留原告本诉未主张债权本金及其他利息、费用的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所有案件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法院直接退还原告,由被告向法院缴纳。

海航投资表示,公司将积极处理诉讼事宜,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海航投资表示,就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46,400万元担保事宜(起始日期为2018年12月),公司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第三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已获法院正式立案。

上述案件立案后,龙江银行向海南省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一中院于2022年4月8日裁定驳回龙江银行的管辖权异议。龙江银行于2022年4月18日再次就管辖权异议事项上诉至海南省高院。海航投资于2022年7月4日收到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海南省高院已就龙江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事项立案受理,该案现在审理中。

根据2022年7月13日海航投资收到的由海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民辖终28号],海南省高院驳回龙江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驳回龙江银行新兴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本案由海南省一中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年7月12日,海航投资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琼96民初590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本次诉讼案件为龙江银行作为原告就146,400万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起诉。

根据2022年7月28日海航投资收到的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96民初590号],因龙江银行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海南省一中院已裁定本案按龙江银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2年9月5日,海航投资收到由海南省一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琼96民初706号]。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法院已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

2022年12月6日,海航投资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龙江银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向法院申请起诉,案号为[(2022)琼96民初706号],定于2022年12月12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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